WPS封锁用户文档,其监控行为合法吗?(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 ,作者:彭錞(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拥有数亿用户的企业,若真有此举,必然面临舆论风暴和法
拥有数亿用户的企业,若真有此举,必然面临舆论风暴和法律制裁,是无法躲在机器背后推卸责任的。
这恰恰击中了大众的痛点:他们所担忧和疑虑的,并非违规信息被阻断,而是作为互联网企业的金山公司为何有权翻看自己的文档?
在“发布”语境下,网络运营者可以从公开渠道“发现”违规信息;在“传输”语境下,网络运营者既无法从公开渠道“发现”,也不能通过自行查验“发现”,而只能依靠其他用户举报或有权检查通信的机关通报来“发现”违规信息,然后进行处理。
《网络安全法》第12条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这四种情形下,《网络安全法》第47条应否适用?如何适用?
但前述用户之所以不买WPS的账,不单由于其主张文档并不违规,也因为其自认没有分享文档、或至少未大范围分享文档,金山公司何以有权查看?
对特定人“传输”文档,无论是电子邮件、微信对话,还是“金山文档”服务中的指定人分享,也无论特定人是一个(例如配偶),还是数个(例如同事),都构成受《宪法》第40条保护的“通信秘密”,即只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方可不经当事人同意展开检查。
据此,金山公司无权查阅用户向特定对象“传输”的文档。
对属于用户私密信息的文档展开监控,无论是人工还是非人工来具体操作,归根到底,都是基于人的意志的商业决策。
只要特定文档没有除本人以外的接收方,就不能因其存储位置从线下变为云端,而认为构成《网络安全法》第47条所言的“发布或者传输”。所以,只有当文档有本人以外的接收方,才构成“发布或传输”,第47条方能适用。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讲,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信息传播属于“发布”,针对特定对象的信息传播属于“传输”。
文章来源:《西部法学评论》 网址: http://www.xbfxplzz.cn/zonghexinwen/2022/0728/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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