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_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演进 一、经营决策权的概念厘定 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职能定位及立法表述 (一)不同治理模式中董事会的职能定位 (二)我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演进
一、经营决策权的概念厘定
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职能定位及立法表述
(一)不同治理模式中董事会的职能定位
(二)我国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设置
三、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纵向演进
(一)从公司历史发展看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演进
(二)我国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演进
第二章 公开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理论范式
一、公开公司治理的基础法理
(一)公司契约论——代理理论
(二)不完全契约论——产权理论
(三)团体生产论——利益相关者理论
二、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分权:确立董事会优位主义
(一)董事会优位主义与股东会优位主义的概念厘定
(二)由股东会优位主义到董事会优位主义的公司治理发展趋势
(三)我国应确立公开公司的董事会优位主义
三、董事会与经理的分权:来自经理优位主义的挑战
(一)经理的法律地位
(二)经理的事实地位:权力异化的现象及原因探析
(三)经营决策权配置:董事会之于经理的制度优势
第三章 公开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法律构造
一、确立上限:董事会与股东会经营决策权的重构
(一)重构思路
(二)股东会固有权力的初步判断
(三)具体职权的讨论
(四)小结
二、确定下限:经理权限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分享
(一)经理权限中对内管理职权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作用
(二)经理权限中对外代表职权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作用
三、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立法表述
(一)立法模式总结
(二)立法模式选择
(三)立法条款设计建议
第四章 封闭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特殊性
一、封闭公司经营决策权的配置
(一)封闭公司的治理
(二)经营决策权的配置考量因素
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立法设计
(一)增强灵活性与自治性
(二)回应资合性的要求
(三)立法条款设计建议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文章摘要:基于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安排,享有经营决策权的主体有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而这三者间,董事会处于中心地位,因此如果能够确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范围,股东会与经理的权限范围也得以确立。文章分别对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进行分析,确定二者划分董事会经营决策权范围的不同标准,公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更高,公司主要经营决策权应由经营者即董事会享有,进而对现有权限进行重新配置;而封闭公司两权分离程度低,就董事会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范围应赋予公司更多自治空间。为此本文在行文时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确定经营决策权的概念,并明确董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中所享有的主要职权为经营决策权,而非执行与监督权,并进一步讨论我国董事会经营决策权在现行法中的具体表现,从而划定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对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进行分别讨论,二者的架构思路均是先行确定配置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的标准,然后基于此标准对相关经营决策权限进行重新分配,并得出立法建议。本文第二章主要围绕公开公司中配置标准的确立进行讨论,在董事会与股东会间,从公司的本质这个角度切入,确定公司治理的目光应由股东至上转向关注利益相关者,并基于此,结合各国公司发展的经验以及我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公司治理展开讨论,得出董事会应为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我国应由股东会优位主义转向董事会优位主义,由董事会行使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权。在董事会与经理间,明确经理在公开公司中的法律定位,回归代理人的本质,加之董事会的群体决策方式优于经理的个人决策方式,经理优位主义难以撼动董事会优位主义。因此,确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范围的标准应采董事会优位主义。第三章在前一章基础之上展开进一步讨论,由抽象的董事会优位主义落实到具体的经营决策权分配。在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鉴于我国应确立董事会优位主义,即应将现行股东会过大的权限进行重新分配,股东会仅保留其享有的固有权限,非固有权限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更宜概括性地划分给董事会行使。在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着重讨论经理享有的经理权能否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形成限制,本文从经理权的对内管理职权与对外代表职能分别展开分析,因其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享有的内部管理职权无法形成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而其对外代表职能又被法定代表人完全吸收,立法也无确立经理权享有对外代表职权的必要,故也无法形成限制。因此在公开公司中,董事会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范围扩大,同时确定经理无法对其享有的权限形成限制。基于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本文建议由现行列举加半概括式转向列举加完全概括式,并在该部分给出立法建议。第四章开始讨论封闭公司中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构造,封闭公司的两大特点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基于公司人合性的特征,由此带来的治理需求是增强封闭公司治理的灵活性与自治性,为此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范围可以交由公司自治,但因其资合性特征,在满足灵活性与自治性需求的同时,仍需要保留公司的基本架构,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仍为必设机构,由此在灵活自治与防止股东欺压等问题之间寻得平衡。
文章来源:《西部法学评论》 网址: http://www.xbfxplzz.cn/qikandaodu/2021/0925/501.html